法律上對於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都是如何規定的有沒有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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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對於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都是如何規定的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上對於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都是如何規定的有沒有法律規定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的違法結婚
無效婚姻的情形: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可撤銷婚姻的情形:
(一)因脅迫結婚的;
(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結婚登記前不如實告知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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