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房產繼承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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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房產繼承答辯狀
我想諮詢下關於被告房產繼承答辯狀
1、主體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根據繼承法第22條以及若干意見第41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要有行爲能力,無行爲能力人或限制行爲能力所立的遺囑,應屬無效遺囑。而確定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應以立遺囑人設立遺囑時爲準。 2、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遺囑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立的遺囑也應認定無效,根據民法通則若干意見第67條第2歀的規定“行爲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實施的民事行爲,應當認定爲無效”,因爲這時的立遺囑人已經無法表示真實意思。而判斷立遺囑人立遺囑時狀態是否清醒,也要以立遺囑人設立遺囑的時間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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