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已退休人員簽訂勞務協議的風險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3W
和已退休人員簽訂勞務協議的風險
簽訂勞務合同的風險

勞務合同關係不同於我們常聽到的勞動合同關係,勞務合同不受勞動法保護,沒有工傷保險,在勞務活動中受到傷害後由僱傭者賠償損失,而往往僱傭者爲逃避責任拒不承認。《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條第2款規定,僱員在從事生產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另外勞務合同中往往存在拖欠工資無法要回等糾紛,所以一定要好好籤訂勞務合同,把僱傭者的責任確定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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