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舊回收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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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舊回收拆遷補償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爲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爲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爲。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爲,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爲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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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舊物資回收稅收政策

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和使用廢舊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4〕60號)規定的免稅條件:
組織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免稅資格認定。回收經營單位設立的獨立覈算的分支機構應與總機構分別認定,異地非獨立覈算的分支機構應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定。未經主管稅務機關免稅資格認定的回收經營單位不得免徵增值稅。
回收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會計覈算制度,按有關規定設定覈算科目,兼營其他應稅貨物的,應分別覈算免稅貨物和應稅貨物銷售額,未分別覈算或不能準確覈算的,不得免徵增值稅。
回收經營單位對廢舊物資應按大類分別覈算,設定廢舊物資明細賬和實物臺賬,逐筆記錄廢舊物資購、銷、存情況,在購、銷業務記賬憑證上附過磅單、驗收單、付款憑證和運費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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