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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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刑事和解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刑事和解的基本程序如下: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向被害人及其親屬承認錯誤,表示悔改;
    2、詢問被害人希望從這次和解中獲得的補償或賠償項目;
    3、調解員主持和解參加人達成和解協議,督促與會者簽署和解協議;
    4、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履行和解協議。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透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
    同時。刑事和解又稱加害人與被害人的和解,或加害人與被害人的調解,指在犯罪發生後,透過調解人的幫助,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接觸和交談,正視犯罪給被害人帶來的傷害,然後雙方達成賠償協議,最終解決刑事糾紛。其目的是彌補被害人受到的傷害、恢復被加害人所破壞的社會關係並使加害人改過自新,重返社會。
    對於刑事和解協議的效力,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考察,一是刑事和解協議本身的有效性;二是刑事和解協議對訴訟進程的影響力。這兩個方面本身也存在着嚴密的邏輯關係,刑事和解協議要能夠對訴訟進程發生影響,首先要保證該協議的有效性。
    刑事和解協議書應當包含載明以下內容: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並真誠悔罪;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透過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涉及賠償損失的,應當寫明賠償的數額、方式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撤回附帶民事訴訟;
    (三)被害人自願和解,請求或者同意對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罰。
    刑事和解協議約定的賠償損失內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在協議簽署後即時履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透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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