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蹤的手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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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蹤的手續有哪些
宣告失蹤的手續有哪些
一、宣告失蹤的程序:
(1)須經利害關係人申請。
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係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無順序上的要求。
(2)須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2年)
民法典》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申請宣告他爲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3)須由人民經過法定程序宣告。即住所地基層,公告期爲3個月。
人民立案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爲3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爲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爲3個月。
在公告期間,如果下落不明的人仍無下落,人民在公告期間屆滿後,即可作出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判決;
如果有了確實音訊或者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人民應當判決駁回申請。
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宣告公民失蹤,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必須有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事實。
所謂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後離開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後,去向不明,與任何人都無聯繫,杳無音訊。認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應當從公民離開自己的最後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連續計算滿2年,中間不能間斷,如有間斷,應從最後一次出走或最後一次來信時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登報尋找失蹤人的,從登報之日起計算。
2、必須是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關係的人向人民提出申請。
利害關係人,是指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關係或者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包括失蹤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與之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如債權債務關係)的人。
3、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
申請書應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申請人的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其他有關機關,是指公安機關以外的能夠證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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