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領結婚證的程序是該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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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領結婚證的程序是該怎樣的
補領結婚證的程序是該怎樣的
婚姻登記機關爲當事人補發結婚證,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發證程序進行。
1、初審
初審是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進行初步審查,詢問一些基本事實。
2、受理
(1)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因《聲明書》需在婚姻登記員面前本人親自簽署,所以不能提前申領。
(2)婚姻登記員監督並簽名。
3、審查
(1)審查證件、證明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2)詢問相關情況;
(3)查證結婚登記記錄是否屬實。
4、補發
(1)經查證確認屬實、符合補發條件的,予以補發;
(2)不符合補發條件的,不予補發並當場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婚姻登記機關對不具備補發結婚證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但應當爲當事人提供有關法律諮詢服務。
當事人辦理過結婚登記,申請補領時的婚姻狀況因復婚發生改變的,不予補發結婚證,可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5、時間和費用
一個月內辦理完畢或即時辦理(符合補發條件的,也有當場補發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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