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訴訟 - 幾日內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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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 幾日內告知
聽證幾日內告知當事人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爲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覈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如果企業和公民在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做出了違法國家行政規定的行爲後,那麼這時行政機關就會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的,爲了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權益並表示公平,國家也是規定了在做出行政處罰後也是會由行政部門舉行聽證,當事人也是可以在聽證會上提供證據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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