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中執法人員迴避的規定有哪些 - 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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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中執法人員迴避的規定有哪些,有哪些規定
行政處罰中執法人員迴避的規定有哪些,有哪些規定
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迴避。當事人認爲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有權申請回避。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審查,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決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調查。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儲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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