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妻與一個男的非法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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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妻與一個男的非法同居
非法同居與同居的區別有哪些

根據“他人”是否有配偶爲標準,可以將上述兩種非法同居再作區分:前者可以區分爲:無配偶者與無配偶者同居和無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兩種;後者則可以區分爲: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同居和有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兩種。前者中的無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可以歸爲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之中。因此,上述兩種分類可以具體類型化爲兩種:無配偶者與無配偶者同居、無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有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兩種。


因此,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爲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和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兩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第2條規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不道德的行爲,是違反《婚姻法》的行爲。其直接後果是敗壞社會風尚,導致婚姻關係破裂,嚴重的還會導致其他更惡劣的後果,所以我國法律對非法同居的態度是不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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