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車長期租賃協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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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車長期租賃協議合同
租賃協議最長期限
租賃協議最長期限原則上由租賃協議的當事人約定。然而,爲了防止租賃期限過長,使合同雙方當事人受合同約束的狀況長期不能改變,從而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和發揮財產的效用,即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租賃期)爲20年。 如果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賃期限超過20年,超過的部分無效,即租賃期限仍爲20年。不過租賃期限屆滿時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續訂的租賃合同的期限亦不得超過20年,此20年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計算。 如果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我國《合同法》第232條的規定,當事人可達成補充協議來確定期限;達不成補充協議的,按合同的有關條款或交易的習慣來確定;如仍不能確定,視爲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時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不過,對租賃期限爲6個月以上的,若租賃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即使當事人對租賃期限作了約定,該約定也是無效的,租賃合同仍爲不定期租賃合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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