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現代刑事訴訟模式的形式與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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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現代刑事訴訟模式的形式與特徵
刑事訴訟有哪些類型?

刑事訴訟有哪些類型?


根據訴訟的內容和主要目的,我們可以將訴訟活動分爲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世界各國因爲國情不同,訴訟模式也不盡相同,刑事訴訟有哪些類型?我國屬於什麼類型?


刑事訴訟形式的歷史類型


(一)彈劾式


彈劾式訴訟的特點


1."不告不理"。訴訟的進行主要是依靠當事人雙方的積極性,訴訟是否提起完全取決於受害人。


2.法官在訴訟中處於消極仲裁者的地位,法官只負責審判不執行控訴職能。


3.需要依靠神明裁判時,就會採用決鬥等辦法並根據所謂神示的結果作出判決。


4.當事人雙方在法庭上的地位和權利是平等的,可以進行對質和辯論。


5.彈劾式訴訟形式下的審判一般都是公開的,並透過言詞辯論的形式進行。


(二)糾問式


糾問式訴訟的特點


1.國家官吏依其職權主動地追究犯罪


2.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實際上都不具有現代法律意義上的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3.控訴職能和審判職能不分,法官集審判權、起訴權和偵查權於一身。


4.同野蠻的刑訊、拷問始終緊密地聯繫在一起。


5.一般都是祕密進行的。


(三)混合式


混合式訴訟既有彈劾式訴訟的許多特點,又有糾問式訴訟的某些特徵。


在混合式訴訟形式下,刑事訴訟分爲兩個大的階段,即法庭審判前的偵查追訴階段和法庭審判階段。這兩大訴訟階段界限分明,各有各的特點。


在審判階段,彈劾式訴訟的特點體現得比較充分。混合式訴訟的法庭審判,也是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混合式訴訟中的審判職能和控訴職能是分開的。當事人雙方在法庭上的訴訟地位是對等的,都是訴訟主本。混合式訴訟中的法庭審判都是採用言詞辯論和直接訊問等方式、方法,同時一般都是公開進行的。


法庭審判前的偵查、起訴階段,糾問式的特點有所體現。在混合式訴訟中,均實行以國家追訴爲主的原則。被告人在這個訴訟階段的地位、應享有的權利以及與追訴者之間的關係等,同法庭審判階段相比,差別還是比較明顯的。混合式的偵查、起訴過程,一般都不公開,不透過辯論的方式進行。


當事人主義的訴訟形式:一般指英美法系國家的刑事訴訟形式。英美法系國家法庭審理所採取的方式是交叉詢問,即由檢察官和辯護律師對彼此傳喚到庭的證人,交替進行所謂"主詢問"和"反詢問"的方式。法官一般只是處於主持者和指揮者的地位。控、辯雙方之間的對抗、辯論等特點體現得比較充分。法官在開庭審理前只能瞭解起訴書中所列舉的事實,對案件的證據材料並不清楚,同時也不能對被告人進行庭審前的訊問。


職權主義的訴訟形式:一般指大陸法系國家的刑事訴訟形式。法官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是處於審問者的地位,特別是在法庭調查階段,法官始終是依其職權審訊被告人、詢問證人和查對覈實各種證據的審問者。法官在開庭審理前就能瞭解全部案件事實和證據材料,同時可以在庭審前訊問被告,可以對證據進行查對覈實工作。


我們國家的刑事訴訟形式或模式,在1997年1月1日前,同大陸法系國家的刑事訴訟形式或模式比較接近,同英美法系國家的刑事訴訟模式差距較大。1997年1月1日起,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借鑑和吸收了英美法系刑事訴訟模式的某些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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