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述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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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遺囑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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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遺囑證明怎麼寫

一、【立口頭遺囑的要求】1、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2、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3、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二、【口頭遺囑見證人】下列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三、【口頭遺囑的無效情形】1、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2、口頭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四、【口頭遺囑特留份規定】口頭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五、法律依據:《繼承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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