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取支票匯票本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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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支票匯票本票等
首先,支票、匯票、本票都屬於票據。票據即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
支票包括轉賬、現金、普通支票三種匯票包括銀行和商業匯票兩種。
性質不同:
支票、匯票爲委託證券,本票爲自付證券。
即本票由自己支付,支票和匯票由第三方受委託支付。
因爲其性質不同,就導致了他們的基本當事人不同:
支票和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兩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實質上出票人和付款人爲同一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責任異同:
本票和支票出票人有直接支付責任匯票無直接支付責任,只有擔保責任。
複本:
匯票有複本,而本票、支票則沒有。
絕對記載事項的不同注意事項由於支票是代替現金的即期支付工具,所以有效期較短。
我國《票據法》規定: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