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的交通事故調解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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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的交通事故調解期限是多久
規定的交通事故調解期限是多久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並於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第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第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第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第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期限的開始時間從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次日開始計算,規定期限的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爲期限的最後一日,期限最後一日的截止時間,以停止業務活動的下班時間爲截止時間。
    調解中,當事方更換調解參加人,應當連續計算調解次數和時間。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因爲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調解,調解時限中斷。
    當事人在調解期限不參加調解,又不報告公安機關或者未經公安機關同意延期調解的,調解期滿後即終結調解。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四(九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並於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一) 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二) 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 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 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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