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公證歸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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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公證歸屬模板
房產歸屬

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可見,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復婚前的財產,婚後未作特別約定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離婚後仍歸一方所有。復婚後再離婚,另一方一般也無權要求分割。本案張某與黃某離婚時把自己本應分得的一半房產讓給了黃某,並過戶至黃某名下。後來,兩人雖然又復婚,但從法律上看,該房產的所有權已發生變化,成爲黃某的婚前個人財產了。


夫妻離婚時顯然應當對財產情況進行明確分隔,在分隔以後就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了,雙方所擁有的應當是一方所有的財產。那麼如果又進行了復婚,根據法律規定,那麼離婚時所做的財產分割則沒有任何意義,相當於恢復於第一次結婚時的財產屬性。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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