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單位行賄犯罪界定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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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單位行賄犯罪界定幾個問題
單位行賄罪的認定

1、單位受賄罪的主體僅限於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其他非國有性質的單位不能構成本罪。


2、國有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才能視爲非法行爲。否則,上述單位接受折扣,在賬中明列,並不能以單位受賄罪論處。


3、單位受賄只有情節嚴重的才能以犯罪論處,否則只能視爲一般違法、違紀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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