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複議調解範圍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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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複議調解範圍包括哪些
稅務行政複議調解範圍包括哪些
1、被申請人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如行政處罰、覈定稅額、確定應稅所得率等。
2、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
3、涉稅舉報獎勵;
4、上位法不明確,稅務機關主要依據政策調整作出決定的案件;
5、依法可以和解、調解的其他行政複議案件。
6、對於明顯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爲,除稅務機關及時進行自我糾正外,行政複議機關只能裁決,不能做和解、調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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