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人無勞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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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人無勞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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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爲,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陳某風的遺囑,沒有爲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兒子陳甲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因此該遺囑無效。陳甲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其配偶胡美豔作爲監護人有權代陳甲提起訴訟,其訴訟請求應當得到支援。一審法院判決陳某風的遺囑無效,按照法定繼承原則分割陳某風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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