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保全程序的啓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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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保全程序的啓動方式
證據保全程序的啓動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以起訴爲基準點,將證據保全分爲訴訟中證據保全和訴前證據保全。其中,訴訟中證據保全有兩種啓動方式:


1、由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由法院作出裁定;


2、當事人未提出申請,法院依職權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訴訟中證據保全的申請人由“訴訟參加人”限縮爲“當事人”,意味着訴訟代理人不再可以作爲證據保全的申請人。同時,訴訟中證據保全程序的啓動,應強調以當事人申請爲原則,以法院依職權啓動爲例外。法院依職權採取證據保全應限於確有必要之情形,主要針對處於緊急狀態、來不及通知當事人提出申請的證據,或涉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等。而訴前證據保全的啓動方式限定爲依利害關係人申請。因訴前證據保全尚未進入訴訟程序,故申請人限定爲利害關係人,應指民事權益可能受到損害或者與他人發生民事權益糾紛的主體


關於證據保全申請的形式,新民事訴訟法並未限定爲書面方式,但原則上應要求申請人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保全的證據內容;請求保全證據的證明對象;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理由說明等。但如果情況緊急,申請人也可以口頭提出保全申請,由法院製成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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