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稅補交年限起算時間點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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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稅補交年限起算時間點是如何規定的
土地使用稅補交年限起算時間點是如何規定的
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爲每年
4、10月的前15日內。
1、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算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3、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4、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爲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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