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人解除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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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人解除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對貸款人的權利,借款合同對貸款人的義務
一.借款合同對貸款人的權利①訂立借款合同時,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②訂立借款合同時,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③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要求借款人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④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⑤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⑥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按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⑦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二.借款合同對貸款人的義務①按期、足額提供貸款。貸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貸款人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足額提供借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有權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由於貸款人未足額提供借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該項義務系貸款人的主合同義務。②保密義務。作爲貸款人一方的金融機構,對於其在合同訂立和履行階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項商業祕密,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或進行不正當使用。該項義務系貸款人的附隨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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