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房屋拆遷補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6W
夫妻一方的房屋拆遷補償
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

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但屬於原拆原建並未變更產權登記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屬於雙方共同所有,在時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以合理折價款補償給另一方;對原原房屋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權屬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離婚中處理這類房屋時,住房一般仍歸該所有人。根據《婚姻法》第42條和《婚姻法解釋》(一)》第27條的規定,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以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家庭成員共有房屋


此種共有也就是夫妻與其他家庭成員的共有房屋的情形。夫妻結婚後,與一方的家庭成員共同生活,夫妻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沒有分開,包括房屋也屬於夫妻和家庭其他成員共有的。對於這種情況《離婚意見》第20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後再恢復離婚訴訟。


現在社會人們對於金錢的觀念是越來越強烈了,所以在一些生活當中會體現的比較明顯,在離婚的時候,也會對房屋分割問題產生爭議,即使是其中一方不再那麼法院進行財產的分割,也是可以照常進行的,就按照法律所規定的基本原則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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