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例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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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例案由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例案由是怎麼規定的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規定》同時規定了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與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兩類案由,這兩類案件都源於工傷事故這一 法律事實。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第八條第三款:“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爲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3、從該規定解讀,工傷保險待遇的訴訟主體應爲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而非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未購買工傷保險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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