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醫院做的傷殘鑑定符合條件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6W
縣級醫院做的傷殘鑑定符合條件嗎
做傷殘鑑定要哪些條件
1、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時間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出院前已經做出工傷認定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近親屬應當在職工醫療期終結期滿30日內向本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交工傷認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醫療期終結期需要延長的,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批准。出院後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後30內提出勞動能力鑑定2、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機構和所需材料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單位、職工、近親屬都不能自行選擇鑑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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