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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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提供擔保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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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與物業服務合同的銜接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爲解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與物業服務合同的銜接問題,《物業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根據物業管理的實踐,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一般在以下三種情況下終止:

(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合同終止時間屆滿,則前期物業管理的截止時間爲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合同終止時間。

(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合同期尚未屆滿,業主委員會另行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並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則前期物業管理的截止時間爲另行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合同鎖定的起始時間。

(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合同期限屆滿,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或尚未選聘任何物業服務企業,原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不再進行管理,也可以與開發商繼續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對物業進行管理。在繼續進行管理的情況下,前期物業管理的截止時間爲新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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