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協議欺詐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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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欺詐構成要件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欺詐行爲有哪些構成要件

1、欺詐人有欺詐的故意。

欺詐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陳述是虛僞的,並會導致對方陷入錯誤認識,而希望或放縱這種結果的發生。

2、欺詐人實施了欺詐行爲。

欺詐行爲,是指欺詐人故意陳述錯誤事實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爲。

3、被欺詐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

所謂錯誤,是指對合同內容及其他重要情況的認識缺陷。構成欺詐,一般必須是被欺詐人的錯誤認識與欺詐人的欺詐行爲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4、被欺詐人因錯誤而爲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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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欺詐人的意思表示並不是因欺詐行爲而作出的,也不構成欺詐。這表明被欺詐人的意思表示與欺詐行爲之間具有因果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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