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欺詐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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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欺詐構成要件是什麼?

商業欺詐是一種欺詐行爲,一般指的是在商業活動中惡意隱瞞自己的情況或者虛構相關情況給他人的判斷造成偏差,欺騙他人來爲自己謀利益的行爲。商業欺詐的主體有可能是個人,也可能是經濟組織或者其它組織機構,商業欺詐的行爲將會受到法律責任的追究,那麼商業欺詐構成要件是什麼?

商業欺詐構成要件是什麼?

商業欺詐行爲的構成要件有四個方面:

(一)主體方面

商業欺詐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商業活動中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只要從事了商業欺詐行爲,均可成爲商業欺詐行爲的主體。

商業欺詐行爲的主體既包括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主體,如公司、合夥企業、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又包括未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未經工商機關覈准登記的主體,這又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應經工商機關覈准登記,但未經工商機關登記便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者;另一種情況是指無需工商機關覈准登記便可從事經營活動的行政、事業單位,如行政機關出售、出售空閒辦公場所中的商業欺詐行爲,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的商業欺詐行爲。商業欺詐常見的違法主體有商貿行業、生活服務行業的單位和個人,比如商場、超市、美容院等等。

(二)主觀方面

商業欺詐在主觀上表現爲具有欺詐的故意,其動機一般是爲了牟利。

所謂欺詐的故意,是指欺詐的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對方的情況是虛假的且會使被欺詐人陷入錯誤認識,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可見,欺詐方實際上是有惡意。欺詐的故意包括欺詐人有使自己或第三人因欺詐行爲而獲得財產上的利益或使相對人遭受損失的故意。欺詐故意的着眼點主要在於是否妨礙他人自由地作出意見表示,不論是否取得財產上的不法利益,都可以構成欺詐。欺詐方告知虛假情況,不論是否使自己或第三人牟利,不妨礙惡意的構成;但如果欺詐者意識到自己的欺詐行爲會使自己或第三人牟利、使對方當事人遭受損害而故意爲之,則可認爲欺詐者具有較大的主觀惡意性。

如果一方向他方陳述某種事實時,對於其陳述的事實的真僞性不能作出準確的判斷,仍向他方作出陳述,以致於因陳述事實的虛假性而導致他方陷入錯誤,行爲人主觀上具有欺詐的故意。如不能確定自己出售的商品具有某種功能而向他人吹噓該商品具有該種功能,我們認定陳述的一方具有欺詐的故意。因爲陳述人不能判定其陳述的事實是否真實也就不能以真實的事實陳述給他人。在陳述時,陳述方應當知道該事實若屬虛假,會使他方陷入錯誤認識,而陳述方卻以“真實”的事實向他方陳述,顯然可認定陳述方具有欺詐他方的故意。

(三)客觀方面

商業欺詐的客觀方面,指商業欺詐的主體在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爲,欺詐方將其欺詐故意實施於外部的行爲。在實踐中大多表現爲故意陳述虛僞事實或故意隱瞞事實情況使他人陷入錯誤的行爲。

所謂故意陳述虛假情況,也就是指虛僞陳述,如將贗品說成真跡,將質量低劣的產品說成是優質產品。所謂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是指行爲人有義務向他方如實告知某種真實的情況而故意不告知。一般來說,陳述的義務來源於兩方面:(1)法定的陳述義務。如產品質量法第40條規定,銷售者在出售某種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的產品,應當事先向消費者或用戶作出說明。否則銷售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2)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說明。比如在交易活動的磋商過程中一方向另一方作出的陳述是真實的,但在訂約時,此項事實已經發生了變化,依據誠實信用原則,一方也應該向對方告知變化的情況,不能使對方依據過去的事實而訂約。

(四)侵犯的客體

商業欺詐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以及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一方面,當事人在商業活動中採取了隱瞞事實真相或編造虛假事實等手段,違背了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沒有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從而在市場博弈中獲得了更多的交易機會,破壞了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另一方面,由於當事人的欺詐事實,使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利益的行爲”不僅僅指實際已造成的結果,還包括造成這種結果的可能性。也就是說,有關行爲只要可能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即使還沒有造成實際損害,仍可構成商業欺詐行爲。如一家裝飾公司在開業酬賓廣告中宣稱“凡與其簽訂3萬元以上裝修合同的,贈送一臺價值8000元的空調”,並在其經營場所內擺放了贈送的實物樣品。辦案人員調查中發現樣品的購進發票上標明的價格只有5000多元,雖然當事人尚未發生一筆裝修業務,自然也沒有送出一臺空調。但是,當事人的行爲依然構成了商業欺詐行爲。

一般商業欺詐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種:主體、客體、主觀以及客體方面。也就是說對商業欺詐的行爲進行認定,不僅要考慮實施商業欺詐犯罪的主體是什麼,對哪些客體造成了實際的傷害,還要考慮實施犯罪主體的主觀意願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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