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 - 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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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 管轄法院

我們到另一個城市去工作,大部分人會選擇租房作爲解決居住問題。而且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房屋租賃廣告,其中還存在欺詐的資訊,沒有房子,卻也拿出來租賃,騙取租金,這一定要注意。除此之外,如果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簽訂好了房屋租賃合同後,當事人雙方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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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屬於法院管轄的範圍嗎?

根據2015年2月4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新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在此基礎上予以明確規定:“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爲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爲不動產所在地。”
該規定明確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明確以不動產所在地即租賃房屋所在地法院爲管轄法院,大大減少了因管轄權而發生的爭議,也符合民事訴訟的“兩便原則”,即便於人民法院審理和便於人民羣衆訴訟。
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適用專屬管轄,當事人在約定管轄法院、提起管轄權異議的時候都不能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有關規定。因此,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當事人,只能約定由不動產所在地即租賃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案件,不能約定其他法院管轄。但,當事雙方可以透過約定仲裁條款規避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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