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證在先租賃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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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證在先租賃合同有效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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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權與抵押權



  (1)租賃權

租賃權又稱使用收益權,即承租人依租賃合同,在租賃物交付後對租賃物享有的爲使用收益目的所必要的佔有權的總稱。租賃權是基於租賃合同而形成的一種債權。

(2)抵押權

抵押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爲抵押人,債務人爲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爲抵押財產。

(3)租賃權與抵押權關係

如果出租在前,抵押在後,則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無的受讓人繼續有效,這時,抵押不破除租賃。反之,如果抵押在前,出租在後,則抵押可破除租賃,即抵押權人實現抵押後,有權解除租賃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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