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處理交通違章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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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駕駛員在異地道路交通違法,凡罰款數額在200元(含200元)以下的,可在省內任何城市透過郵政匯款、銀行電匯等方式向罰單上指定的機構或銀行賬號交納罰款。記得帶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處理通知書》。

異地處理交通違章罰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 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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