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的保險賠償的數額有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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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的保險賠償的數額有限制嗎?

有限制,在我國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保險公司應賠付這類人員的治療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的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對這類交通受害家屬進行賠償。我國的法律規定,這類人員的賠付還應結合自身的實際案情,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保險公司對於死亡傷殘的有責任賠償限額爲110000,無責任賠償限額爲11000,責任限額是12.2萬,也就是說,首先看責任認定,死亡賠償金按責任認定的劃分開之後,在限額內賠償,比如機動車爲全責,死亡賠償金爲50萬,那麼保險公司只承擔12.2萬,如果機動車爲次要責任,佔20%,賠償50乘20%,也就是10萬,這樣的情況下,賠償10萬就可以了。

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賠償的項目費用包括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受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慰撫金。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賠償項目方面和賠償標準方面貫徹了全面賠償的原則。其中賠償項目方面增加了康復費、後續治療費兩項,並用“殘疾賠償金”代替“殘疾者生活補助費”。

(一)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保險賠償項目: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二)交通事故受害人因傷致殘的保險賠償項目: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上述第(一)項外,還增加: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

(三)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保險賠償項目: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除第(一)項費用外,還增加: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慰撫金。

相關的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按照規定進行賠付,如案件保險公司的賠付金額超過實際賠付金時,按照這類案件的交通責任,由相關的交通責任人進行承擔賠償辦理,確保這類交通受害人員的實際賠付。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在我國的交通事故的案件處理的規定中,如果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此時對於賠償的問題來說,是有賠償的順位的限制的,首先是應當由車輛的交強險保險公司作爲第一賠償義務人予以賠償的,需要注意的是,交強險保險公司只在自己的責任範圍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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