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傷起訴書之中需要包含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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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傷起訴書之中需要包含哪些內容?

一、交通事故人傷起訴書之中需要包含哪些內容?

1、交通事故人傷起訴書之中需要包含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等的內容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3)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2、交通事故起訴需要提交的證據

(1)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

(2)醫療機構出具的誤工時間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3)用以證明交通費的正式票據;

(4)受害人及近親屬的戶籍證明,如受害人系農村戶口,提供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證明;

(5)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傷殘的證明;

(6)被扶養人與受害人系近親屬的證明,以及被扶養人爲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明;

(7)其他證據材料,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

以上證據材料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相應增減,並按民事起訴狀的份數提交給人民法院。

二、交通事故起訴流程是怎樣的?

(一)起訴和受理。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後七日內立案;認爲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

(二)審理前的準備。法院立案後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三)開庭審理

1、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

2、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佈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起訴請求和理由。

(2)證人作證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作證。

(3)出示證據

(4)宣讀鑑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6)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證據。

(7)質證雙方就賠償爭議所得供的證據應互相質證。

4、法庭辯論。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及答辯後互相答辯

5、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爭議覈實清楚後法庭調查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

6、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

普通程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子。

(四)一審普通程序結束後,如果當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訴,則一審裁判不生效力,而進入二審程序。

(五)二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經宣告或送達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對此裁判,當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訴或上訴。

交通事故發生之後,若是雖然交通管理部門已經確定了各方的責任,但是各方當事人並不能採取協商的方式來處理交通事故糾紛,那麼任何交通事故的厲害關係人,可以在收集齊全滿足起訴條件的證據之後,向有管轄交通事故糾紛的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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