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哪些車禍糾紛不能和解
一、哪些車禍糾紛不能和解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條規定了八種情形的事故,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1、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
2、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3、機動車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
4、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5、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6、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7、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8、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前三項情形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解決,是因爲這幾項行爲都屬於嚴重違法行爲,尤其是第2、3項所列行爲對交通安全的潛在危害極大,必須予以嚴厲打擊和懲處。如果允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實際上就是放縱行爲人的違法行爲,與交通事故處理的基本原則背道而馳。第4、5、6項情形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解決,這是由相關法律對“私了”適用範圍所決定的。第7、8項情形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解決,主要是因爲包括許多傷亡事故在內,車輛碰撞的固定物一般是交通設施及其他公共設施,往往造成了國家、集體、私人人身財產的損失,爲了保證國家、集體、私人人身財產在受到侵害後能得到及時有效賠償,對此類事故不允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
二、發生車禍以後如何進行和解
1、檢視財產損失情況。
發生交通事故立即停車、拉緊手制動、關閉電源、開啓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啓示廊燈和後位燈)、設定警告標誌牌後,雙方當事人簡單檢視交通事故財產損失情況。
2、協商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簽訂書面“事故事實”協議。
簡單檢視財產損失後,人員立即轉移到路肩、路面安全地點對事故事實及成因進行協商:
(1)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成因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填寫《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的“事故基本資料”、“事故事實”,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
(2)當事人不願和解、雖然願意和解但對事故事實及成因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①事故事實及成因一定要採取書面協議形式,即填寫《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的“事故事實”,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不能採取口頭協議方式,以免一旦撤離現場對方翻臉不認人,導致事故現場和事故責任無法認定。
②“事故事實”協議具有“固定”事故現場的效力:當事人達成“事故事實”協議後就事故事實及責任出現爭議的,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受理,在事故現場已經不復存在無法認定的情況下,交警部門將以“事故事實”記載的內容來確定當事人責任;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共同申請進行損害賠償調解。
3、拍照或標劃位置後撤離現場。
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後,各方當事人立即撤離現場。
(1)當事人未達成“事故事實”書面協議,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應當選擇報警處理。
(2)當事人達成“事故事實”書面協議、撤離事故現場前,還應當對現場進行拍照、標劃事故現場位置,作爲現場的保留證據。
4、保險報案和協商賠償事宜,簽訂賠償協議書。
(1)當事人撤離現場後,電話告知保險公司後協商賠償事宜,簽訂“賠償協議”。
(2)雙方當事人對具體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達成賠償協議後就賠償協議發生爭議的,交警部門不再受理,可以(只能)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3)協議書主要內容如上,可以自行結合本身情況加入一些內容。另外,不放心的話建議可以找當地公正部門對協議書進行公正,費用不貴,還有就是你們付給他的費用,請他本人寫收條並簽字按手印,協議書可以打印出來,但簽名和按手印必須要當事人自己,在協議書有名字的地方都按上自己的手印,若有塗改的地方也要按上手印。
發生輕微車禍以後應該立即停車,雙方當事人簡單檢視交通事故財產損失情況,如果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選擇和解方式來解決車禍糾紛。但是並非所有的車禍糾紛都可以透過和解解決,例如如果造成人員傷亡,則有可能觸犯交通肇事罪,此時就不是當事人之間的問題了,按照規定也就不允許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