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屋未辦理房產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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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當中,一般來說,大多數夫妻在離婚以後,勢必會對房子的產權進行一定的爭奪。雙方當事人都覺得這是自己應該得到的,但是法院在判決的時候是有法可依的。但是有些情況下,可能夫妻雙方已經離婚,對房子產權爭奪的時候卻沒有房產證,下面小編就詳細爲大家介紹離婚房屋未辦理房產證嗎?

離婚房屋未辦理房產證嗎

一、離婚房屋未辦理房產證嗎?

房產證是購房者透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一般沒有房產證的房屋主要有:

1、屬違章建築,根本無法取得產權證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這類房屋是指違反城市規劃要求,未經城市規劃部門批准建設的房屋,違章建築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故應責令強制拆除,租金應予以沒收,上交國庫。

2、未取得驗收合格證的房屋不得出租,包括驗收不合格、未正常驗收的租賃合同無效。這類房屋因存在質量問題和其他問題而未取得驗收合格證,或者不清楚是否符合國家建築法律法規,對承租人的居住與使用將構成威脅,特別是未經公安消防驗收合格的,法律有明確規定不得使用,即《消防法》第十條規定:“……按照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築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3、已經驗收合格,產權證尚在辦理中的,房屋租賃合同有效。因爲這類房屋法律是賦予權利人可以使用的,自然包括出租。

4、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轉租的房屋租賃合同有效。其依據是《合同法》第242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二、離婚夫妻房屋分割問題

(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四)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五)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後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六)由於我國住房制度多樣化,住房權屬狀態也是多樣化的,具體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房屋沒有辦理房產證的原因是比較多的,比如說,屬於違章建築,或者房產證正在辦理當中等等這些原因,才導致沒有房產證。即使沒有取得房產證,法院在判決的時候,也可以根據購房合同,和其他有效證件,對房子的產權進行分割,該是誰的就是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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