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不離家同居時期財產是否爲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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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離家同居時期財產是否爲共同財產

一、離婚不離家同居時期財產是否爲共同財產?

1、同居後一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應歸該方當事人所有。但另一方當事人對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在取得該財產時有資助,或在取得該財產的過程中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的,則該收入或財產應爲一般共有。可根據當事人在取得財產中的作用大小,確定不同的份額。

(本人認爲應當尊重同居期間女方家務勞動、贍養對方父母、照料共同小孩的價值,如果女方這些方面付出較多,即便是男方個人財產 ,個人認爲也應當給予適當照顧或者補償。尤其是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長)

2、同居後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屬當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確定按份共有。

(如果同居期間有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其所得應爲共同財產)

3、同居後分居期間的收入或財產歸各當事人所有。

4、同居後的約定財產按約定處理。

5、因人身關係取得的財產歸該當事人所有。

6、繼受取得的財產歸繼受取得人所有。但買賣、互易、博彩取得的財產,當以原始資本所有人爲產權人。

二、未婚同居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男女未婚同居是否違法應按以下兩種具體情況來分析。

(一)形成事實婚姻的

事實婚姻作爲婚姻關係存在的一種方式,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在這種情形下,未婚同居的行爲並不違法,而且是受法律保護的。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未形成事實婚姻的

對於未形成事實婚姻的,未婚同居的行爲不合法,但是也不屬於違法。

也就是說,未婚同居(無配偶)的雙方對是否選擇同居可以自由決定。沒有任何人可以阻止雙方同意的未婚同居,只是此時的未婚同居不受法律的保護,一旦發生糾紛了,則法律不會像保護正常結婚的夫妻一樣保護未婚同居者的利益。

由此可以看出,未婚同居屬於無配偶的雙方自由選擇同居的一種類型,不受別人的阻止,既不違法也不合法。

在正常情況下,只要是離婚以後所取得的收入,就跟另一半完全都沒有任何的關係了。或者雙方只是爲了孩子居住在一起,但從來都是分居狀態,這種情況一般也會默認爲離婚以後的收入是個人財產。總之,非法同居期間的財產收入本來就不受法律保護,離婚後最好不要居住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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