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受遺贈財產分割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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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受遺贈財產分割是怎麼樣的?

一、離婚時受遺贈財產分割是怎麼樣的?

對於一方婚前繼承或受贈所得的財產,如果夫妻雙方沒有特殊約定,均屬於該方個人的婚前財產。對於一方婚後受贈所得的財產,除非贈與聲明或協議中明確了只歸受贈人一方個人所有,否則,該財產屬於受贈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對於一方婚後繼承所得的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考慮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根據何種方式繼承所得,即是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還是遺贈,然後區別情況作如下認定:

(1)對於法定繼承所得的財產,由於被繼承人並未留下遺囑,故此種情況下,一方婚後繼承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對於遺囑繼承所得的財產,則應考察遺囑的內容,如果遺囑中指定了財產只歸繼承人一方個人所有的,則該財產屬於該方的個人財產。否則,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對於遺贈所得的財產處理方式同遺囑繼承。遺贈和遺囑繼承的依據都是被繼承人設立的遺囑。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受遺贈人不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而遺囑繼承人必然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除非遺囑中指定了財產只歸受遺贈人一方所有,否則,該財產屬於受遺贈人的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繼承、受贈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可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按均等原則

二、離婚協議中贈與的財產能否撤銷

很多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房產贈與孩子,但是離婚後又後悔了,那麼這種情況是否可以對離婚協議中贈與的財產進行撤銷呢?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如果房產尚未過戶到受贈人名下,財產權利尚未轉移,一方是否可以撤銷贈與呢?

離婚協議約定將共有的房產歸孩子所有,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係爲動機的目的贈與行爲。鑑於離婚協議主要是爲解除雙方婚姻關係的目的而設定,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係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也屬一項諾成性的約定。在雙方婚姻關係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的情況下,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故其贈與房產行爲依法不能隨意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該規定有兩層含義:一是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並就財產分割達成了協議。二是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的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問題的條款及作爲離婚協議組成部分或者附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對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因此,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同意贈與房產,登記離婚後,受贈人即有權要求贈與人爲其辦理贈與房產的過戶登記手續,贈與人不得拒絕履行離婚協議的附隨義務及主張撤銷該項贈與。如果贈與人可隨意撤銷贈與,一是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二是違反了當代契約簽字生效的原則;三是惡意利用贈與的撤銷達到既離婚又佔有財產的目的,給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經濟損失和新的精神傷害,也給法院增加了訴累,因此引起的社會負面影響顯而易見。男女雙方在離婚時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子女,也屬於雙方對財產分割達成的一致協議,反悔一方沒有證據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的,依法不應予以變更撤銷。故被告李某應當無條件立即將房產過戶給兩個女兒,當其拒絕履行時,人民法院應當強制執行。

綜上面所說的,對於受遺贈的財產不同於夫妻續存所得到的財產,對於此類型的財科分割就要看雙方在之前是否有約定,只有認定爲共同財產了,那麼纔可以進行分割,所以在分割的時候一定要按歸照流程來進行,這樣才能更好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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