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放棄繼承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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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放棄繼承條件是什麼?

一、撤銷放棄繼承條件是什麼?

撤銷放棄繼承條件是需要在遺產處理之前做出撤銷的意思表示。放棄繼承權有兩種方式,一是書面的形式;二是口頭的方式。放棄的表示一經作出,並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爲恢復其繼承權、重新主張繼承權而引發的訴訟糾紛,必經人民法院依據放棄繼承權人提出的恢復繼承權的理由作出,否則,繼承權不能復得。

放棄繼承權的表示作出後,要恢復繼承權,需經法院作出決定。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和遺產分割之前表示,恢復繼承權則必須在遺產處理之前表示,否則法院不予支援。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之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由此可見,繼承權是繼承人依法享有的一項民事權利,繼承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作出接受或放棄繼承的選擇。

放棄繼承權的表示作出後,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即成立。一般情況下,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又反悔的,一般是不予承認的。

遺產處理正在進行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公款放棄繼承後悔的,不予承認。”

二、放棄繼承的有效條件規定是什麼?

放棄繼承的有效條件作明確的規定:

(1)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

(2)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必須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出來,不可以用默示的方式。一般情況下,應當以局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如果用口頭方式表示的,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有效。

(3)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具有民事行爲能力的繼承人親自作出。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繼承人放棄繼承權。

(4)放棄繼承必須是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有采取欺騙、威脅或脅迫等強制手段,讓繼承人違背真實意願而作出的放棄繼承表示,這種放棄是無效的。

(5)放棄繼承的效力應從繼承開始計算。也就是說,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那他從繼承一開始就沒有了繼承權。

目前我們國家關於放棄繼承權已有非常明確的法律規定的,比如說根據《民法典》當中的要求是需要透過明確的意思表示來表明自己放棄繼承的,同時要想恢復,這樣的一種方向繼承的話,就需要透過人民法院來進行處理,也就是需要在還沒有處理遺產分割之前,做出恢復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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