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無共同財產離婚協議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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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雙方無共同財產離婚協議怎麼寫

夫妻雙方無共同財產離婚協議怎麼寫?

無共同財產的離婚協議應寫明雙方的身份資訊、基本概況,無共同財產的資訊,子女撫養問題,離婚原因等,具體應當寫明:

1、當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結婚時間、生育子女時間個數、離婚原因。

2、夫妻無公共財產需要分割,雙方婚前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

2、雙方離婚的原因。

3、對未成年和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生活安排。離婚後子女和哪方共同生活,撫養費包括教育費如何給付。不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對子女的探視問題。

4、債務的分割。

5、一方有困難另一方實施經濟幫助的具體時間,內容包括無房屋產權無房可居一方的居住問題如何解決。

6、關於離婚損害賠償問題。對一方有法定過錯的即、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7、違反離婚協議的責任。

二、離婚協議內容無效的情形

1、再婚後不得再生育子女。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禁止生育條款,是對公民生育權的人爲限制,違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權的法律規定。因此,離婚協議中相關禁止生育的條款是無效的。

2、限定再婚後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

繼承權是被繼承人死亡後纔開始的權利,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只能由被繼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繼承人以遺囑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因而,夫妻離婚時限定一方再婚後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既違反法律規定,也無實際意義。

3、離婚後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婚。在不違反民法典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限制再婚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4、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實爲對子女的贈與。涉及不動產大贈與,以辦理所有權變更手續爲準。因此,若離婚協議只約定房產贈與子女卻不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後無法取得房屋產權。

5、約定的子女撫育費至子女18週歲以後。撫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但該義務有時間限定,即在子女18週歲以前,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在子女18週歲以後,若子女無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狀況出現,父母的法定義務即告解除。

離婚時如果沒有共同財產需分割,也應當在離婚協議上註明,離婚協議包括的內容是夫妻雙方的個人資訊、無公同財產聲明、個人財產問題、子女撫養費問題等,夫妻協商一致簽訂離婚協議後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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