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法修改意見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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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婚姻法修改意見主要有哪些?

民法典婚姻法修改意見主要有哪些

1、修改患有疾病禁止結婚的相關內容。

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不如實告知的,對方可以請求撤銷該婚姻。

2、新規定了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規定了經濟補償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經濟幫助】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結婚登記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婚後雙方互爲家庭成員】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爲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爲女方家庭的成員。

婚姻登記方面的相關法條大體程度上並沒有發生改變,比如法定結婚年齡沒有降低,而且雙方還是隻能選擇協議或起訴離婚。在協議離婚方面,人們最爲關注的就是離婚冷靜期,離婚冷靜期是爲了避免衝動型離婚的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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