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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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況有哪些?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況有哪些?

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況有: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爲的;因爲上述行爲而導致法院判決離婚;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請求人無過錯的情況。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具有彌補損失、撫慰精神、制裁和預防違法行爲等三種功能。

二、離婚賠償的程序規定

關於離婚賠償程序,新《婚姻法》無明文規定。所以離婚賠償程序既適用於行政登記離婚程序,也適用於訴訟離婚程序。因爲,基於婚姻法的私法性質,在夫妻雙方同意行政離婚的情形下,如果雙方就離婚損害賠償問題已達成協議,法律應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不必進行干預;如果雙方就離婚損害賠償問題不能達成協議,則可以透過訴訟離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1.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爲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訴訟中,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應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離婚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方式宜兼採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兩種形式。離婚損害賠償金的數額可由夫妻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由法官酌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責任形式,也可適用非財產責任和財產責任兩種方式。過錯配偶的違法行爲造成無過錯配偶的精神創傷的,可以請求給付撫慰金。無過錯配偶的名譽權等如受損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形。

在夫妻進行離婚時如果有相應的情況發生的將會視爲其中一方有過錯導致離婚,無過錯方可以向法院提供對方有過錯的證據並提出訴訟請求,也就是要求相應的損害賠償。法院會對於提交的材料進行具體的分析並對於當事人的供詞作爲參考,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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