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起訴離婚會調查什麼證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6W

在我國起訴離婚會調查什麼證據?

現在大家對於離婚官司好像也已經有些司空見慣的感覺,一些不瞭解真正內情的人可以站在局外人的角度上對於他人的離婚官司指指點點。但是雙方當事人只要開庭審理了以後就知道離婚官司不像自己想的那麼簡單的,一些關鍵的證據就很有可能會左右離婚官司的判決結果。因此起訴之前就要知道在我國起訴離婚會調查什麼證據?

一、在我國起訴離婚會調查什麼證據?

起訴離婚提供的證據包括: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3、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鑑定書;

4、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願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7、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8、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係的意見;

10、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11、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二、起訴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

起訴離婚需要按照下面的程序進行:

1、寫民事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爲什麼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打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複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4、立案庭審查後,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然後等通知;

6、法院給相關案件排期開庭,並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後,然後通知開庭時間;

7、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你們雙方去調解(我國離婚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透過調解,不離婚,最後結案;

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9、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准許離婚,但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

離婚官司的證據不是跟刑事案子一樣要由國家工作人員自己去調查的,這些證據都是需要原告和被告方向人民法庭提交的,當然法庭會去核實證據的真實性,而需要的證據得結合自己的訴訟請求,大多數都就是感情破裂,爭取孩子撫養權以及財產分割等這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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