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離婚協議的效力認定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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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是離婚協議的生效要件。解除婚姻關係除了需要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即真實意思表示一致並達成協議外,還需要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並由婚姻登記機關發放離婚證。即離婚協議不僅需要具備一般協議的有效要件,還需要具備法定登記機關的登記這一特定形式要件。因此,婚內離婚協議應當視爲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該條件即爲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在條件未成就前,該民事法律行爲未生效。
其次,離婚協議涉及身份關係,不能依據合同法來認定離婚協議的效力。
最後,離婚協議中形成行爲(離婚)和附隨行爲(財產分割)的生效條件並不一致。形成的身份法律行爲涉及身份關係的穩定,除需符合民事法律行爲一般生效要件外,還需具備特別生效條件———登記,即具有要式性。當事人關於身份變動的意思表示,在未履行法定程序之前不具有任何拘束力,也就是說,應允許當事人反悔。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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