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合同遺贈扶養協議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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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合同遺贈扶養協議是一樣的嗎?

債權合同遺贈扶養協議是一樣的嗎?

遺贈扶養協議不是債權合同,更類似於贈與合同。根據我國民法典》中對贈與合同的規定: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二、遺贈扶養協議的認定有哪些?

1、遺贈扶養協議不是“過繼”、“收養”等身份協議。“過繼”是我國固有法上的身份行爲,是無男性繼承人的家庭從家族中其他直系有富餘男子的家庭中收養一個男子以作爲家庭的繼承人的行爲。過繼制度是封建宗法思想的產物。在現今社會,除非過繼構成收養否則並無法律效力。遺贈扶養協議也不同於收養關係,收養屬於身份法上的法律關係,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爲法律上擬製血親,建立一種新的人身關係——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而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人與遺贈人並不改變原有的身份地位。所以不能把收養協議和遺贈扶養協議相混淆。現今通說將遺贈扶養協議與收養關係予以明確區分,且認爲以遺贈扶養協議之形式規避法定的收養條件者,遺贈扶養協議也無效。  

2、遺贈扶養協議是財產合同。遺贈扶養協議是債權債務關係而非身份關係。份合同與財產合同相對,二者分別以身份利益、財產利益爲給付標的。 

3、遺贈扶養協議不是身份財產關係。身份財產法關係是以身份法律關係爲前提的財產關係,屬於財產法關係與純粹身份關係之間的過渡類型。遺贈扶養協議不以當事人具備身份關係爲前提,依現行法規定具有身份關係的法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根本不能成立有效的遺贈扶養協議。遺贈扶養協議不是身份財產關係,也不是繼承契約。 

對於遺贈撫養協議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情況的認定,是需要基於雙方實際的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特別是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上,還可以採用公證的方式來進行法律認定,但對於債權合同的認定上,與遺贈撫養協議顯然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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