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裏沒有其他家屬 - 這時姐姐算是法定監護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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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裏沒有其他家屬,這時姐姐算是法定監護人嗎

一般情況下孩子的法定監護人是父母或者長輩之類的親屬,可是也不乏有特殊的例子。可能家庭遭受變故,父母沒有監護能力,抑或父母不在身邊的,這個時候誰來當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呢?也許家裏有兄弟姐妹,比如姐姐之類的,那麼這時姐姐算是法定監護人嗎?如果姐姐不算,究竟誰纔是?不用着急,接下來本站小編會來解答大家的疑惑。

一、姐姐算是法定監護人嗎?

當父母不能承擔法定監護人的責任,並且無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擔當法定監護人這個位置時,姐姐有能力擔當法定監護人的,可以申請擔當法定監護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關於法定監護人的法律

《民法典》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所以說當父母不能承擔法定監護人的責任,並且無其它的親屬可以擔當法定監護人這個位置時,姐姐有能力擔當法定監護人,可以申請擔當法定監護人。那麼關於“家裏沒有其他親人只有姐姐的情況下,姐姐算是法定監護人嗎”這個問題就是這個答案,答案當然是肯定的,希望小編的解答給予大家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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