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監護人新規定是什麼?
一、民法總則監護人新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中監護人的有關規定如下: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監護人能處分未成年人房產嗎?
1、監護人有權處理未成年人的房產。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未成年人屬於法律上規定的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人,未成年人的大部分行爲都需要由監護人來代理。
2、根據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父母有權利也有義務對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承擔監督和保護責任。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等。
3、監護人處分未成年人財產有嚴格的法律限制。出於對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護,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爲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在保證被監護人利益不受損害的前提下,監護人有權處理未成年人的房產,由於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其名下的財產需要由監護人代爲處理,在處理時,給被監護人財產造成損失的,要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