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解析一起父母去世後部分子女佔有遺產房屋 - 引發的訴訟繼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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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北京房產律師解析一起父母去世後部分子女佔有遺產房屋,引發的訴訟繼承案例

原告訴稱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繼承被繼承人吳某名下位於北京市西城區D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2..要求分割被繼承人吳某名下涉案房屋的租金收益117000元……

事實與理由:被繼承人吳某孫某爲夫妻,共育有兩女,分別爲本案原、被告。孫某1993年死亡,吳某2020年死亡,二人均未留有遺囑。現原、被告之間就遺產繼承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爲維護自身權益,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認可被繼承人死亡情況及親屬關係、房屋坐落。認可孫某吳某夫妻生前沒有留下遺囑。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孫某死亡後,被繼承人與被告長期共同生活,由被告照顧。涉案房屋是被告於1998年7月出資購買,購房款爲23946元,爲被告向朋友借款購買。購買後,被告出資並上述房屋進行了裝修。被告認爲涉案房屋是被告的。

被繼承人生前,一直由被告照顧被繼承人,原告沒有照顧及贍養被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不聞不問。被繼承人的遺產應該由被告繼承,原告應該不分遺產。2019年涉案房屋開始出租,租賃合同至2022年11月,租金每月7800元,但是涉案房屋出租的租金用來支付了被繼承人搬出來居住的房屋租金。

 

法院查明

吳某孫某系夫妻,二人育有二女,即孫某君孫某潔孫某1993年死亡,吳某2020年死亡。

1998年吳某與北京市某單位簽訂《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樓房協議書》,約定由吳某購買原宣武區D房屋。現該房屋登記在吳某名下。

另查,涉案房屋處於出租狀態,每月租金7800元,該款項由被告孫某君收取。

庭審中,被告辯稱,其長期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涉案房屋也是其出資購買。對此,原告不予認可,被告的房屋拆遷以後於零幾年才與被繼承人一起生活,並稱其會不定期給被繼承人一些錢。

 

裁判結果

一、被繼承人吳某名下北京市西城區(原宣武區)D房屋由原告孫某潔、被告孫某君共同繼承,其中原告孫某潔佔有上述房屋40%份額,被告孫某君佔有上述房屋60%份額;

二、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被告孫某君給付原告孫某潔北京市西城區(原宣武區)D房屋2020年4月至2022年6月期間的房屋租金收益46800元;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依照我國民法典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本案中,涉案房屋爲被繼承人個人財產。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被告長期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分割涉案房屋時應予多分。具體比例爲原告繼承40%份額,被告繼承60%份額爲宜。

關於原告要求分割涉案房屋租金收益一節。被繼承人死亡後,涉案房屋的租金收益雖已不屬於遺產範圍,但法院亦可一併處理。法院應根據雙方繼承涉案房屋的比例對2020年4月至2022年6月期間的租金予以分割。

被告要求涉案房屋全部由其繼承一節,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對此亦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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