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約定歸一方所有的房屋能否排除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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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約定歸一方所有的房屋能否排除強制執行?

裁判要旨

不動產以登記爲生效要件,離婚協議關於房屋歸屬的約定對男女雙方具有約束力,但不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離婚協議關於房屋歸屬的約定一般而言亦不能排除執行若離婚協議真實、離婚協議訂立早於債務發生之前以及非因自身原因不能辦理過戶登記的,可以排除強制執行。

基本案情

任某與房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法院於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浙0421 民初2076 號民事判決,房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支付任某租金及賠償經濟損失合計70542元。判決生效後房某未自覺履行,任某申請強制執行。

(2020)浙0421民初2076號案件受理後,法院應任某的申請於2020年7月7日查封了王某、房某名下位於山東省濰坊市昌樂縣市場路2278號X號樓X單元X室房產。執行立案後,訴訟保全自動轉爲執行中的保全。王某知悉涉案房產被本院查封,以雙方已離婚,離婚協議約定案涉房產歸其所有爲由,提出執行異議。法院經審查後於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浙0421執異18號執行裁定,駁回王某的異議,其遂提起本案執行異議之訴

案涉房產於2018 年11月15日登記至王某、房某名下,房產於2018年11月21日設定抵押,最高額抵押限額20萬元,抵押物估價40萬元,期限五年。現有銀行貸款20萬元未償還,利息由王某的銀行卡每月歸還。王某、房某當庭陳述該房屋購買時價格爲45萬元,其中25萬元以現金支付,20萬元以抵押貸款支付。2019年4月24日,王某與房某簽訂離婚協議,雙方在沛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協議約定雙方自願離婚,孩子由房某撫養,位於王某原籍的山東省濰坊市昌樂縣市場路xxx號房產歸王某所有,房貸由房某承擔。據王某自述,目前涉案房屋由其與母親共同居住。

法院裁判

法院認爲,不動產以登記爲生效要件,離婚協議關於房屋歸屬的約定對男女雙方具有約束力,但不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故法院在訴訟中對登記於王某、房某名下的房屋採取查封措施符合法律規定,離婚協議關於房屋歸屬的約定一般而言亦不能排除執行。本案原告王某就涉案房屋是否享有可以排除執行的權益,應予具體考察。其一,離婚協議早於債務發生時間。王某和房某於2019年4月24日登記離婚,兩天後任某與房某於4月26日簽訂《租房房屋協議》,並且房某按約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170000元及保證金10000元。其後,因2020年4月26日起的第二年租金支付發生糾紛繼而任某提起訴訟。房某就本案所涉債務發生在離婚之後,從款項使用經過來看,離婚與房屋租賃僅間隔兩天,但房某當時並未將其手頭的資金用於歸還貸款而是支付租金,顯然不存在以離婚協議逃避債務的情形。其次,本案債權爲尚欠租金及損失共計70542元,屬於普通金錢債權。因房產無法分割而予以一併查封符合法律規定,並不屬於超標的查封,但若繼續執行,很可能對當事人居住生存等造成影響,有違善意文明執行理念,不符合比例原則。再次,離婚協議約定由房某歸還貸款,現涉案房屋因尚有抵押貸款未償還而未辦理過戶,目前無證據證實王某知道房某涉訟而怠於自籌資金還款,不宜認定爲未過戶系其自身原因。此外,王某、房某系異地婚戀,根據雙方當庭陳述,系因房某在婚姻中存在過錯而離婚,故雙方約定位於王某原籍所在地的房屋歸女方所有,合法、合情、合理,王某就涉案房屋的權利應當得到法律的必要保護。原告王某關於排除執行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援,但因王某未及時辦理過戶而引發本案訴訟,本院酌定其由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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