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違章搭建 - 其都有哪些形式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2W

一、關於違章搭建的界定

什麼是違章搭建?其都有哪些形式?

目前,法律法規對違章搭建沒有權威的定義,一般理解爲建造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的強制性規定而建造的建築物或構築物。這些強制性規定分佈在大量的法律、法規或規章中,據不完全統計有20個以上,例如:《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建設管理條例》、《公路法》、《防洪法》、《民航法》、《電力法》、《畜牧法》、《市容管理條例》等等。

違章搭建不能簡單的以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證爲界定標準,應由規劃、城管等政府部門等透過法定程序作出認定。

二、住宅區域內違章搭建的形式

爲了經濟利益,違章搭建的形式多種多樣,常見的有:

1、在屋頂建設的違章搭建,如在屋面利用屋面平臺加蓋整層房屋,或者利用屋面露臺、退層等順勢搭建簡易活動板房、陽光房,或者將屋面升高等;

2、在一樓庭院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如私自將一樓空地圍起來作爲私家花園、私自搭建車棚、車庫等;

3、依附於房屋外牆的建築物、構築物,如利用一樓陽臺、外牆搭建陽光房、簡易棚等;

4、違反業主公約安裝的設施,如伸縮晾衣架、封閉陽臺、無煙竈臺等等;

5、逾期未拆除的未佔用道路的施工臨時建築物、構築物等等。

違章搭建的形式無法列舉窮盡。《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爲:

(一)擅自改變物業的規劃用途;

(二)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

(三)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四)損壞或者擅自佔用、改建物業共用部分,損壞或者擅自佔用、移裝共用設施設備;

(五)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質或者超負重等違反安全規定的物品;

(六)製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振動或者影響鄰居採光、通風;

(七)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水、拋擲雜物和露天焚燒;

(八)侵佔綠地、毀壞綠化和綠化設施;

(九)擅自擺攤設點、佔道經營,無序停放車輛;

(十)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觀;

(十一) 擅自在建築物、構築物上懸掛、張貼、塗寫、刻畫;

(十二)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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