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損壞租賃房屋承擔侵權責任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2W

一、承租人損壞租賃房屋承擔侵權責任嗎?

承租人損壞租賃房屋承擔侵權責任嗎?

不需要,承擔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承租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爲租賃物因正常使用受到的損耗是一種消耗,任何物品因使用都會有一定的磨損和消耗,其價值會逐漸變小。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也就認可了這種損耗,並已租賃物因合理損耗而減少的價值實際上已經包括在租金中了。

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這種損失是因承租人的違約行爲造成的,不屬於正常損耗,承租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房屋租賃期間發生的侵權糾紛,民事責任的承擔者可能是房屋所有者,也有可能是租賃房屋的人。具體來說誰有過錯誰擔責。

二、侵權責任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有什麼?

在案件的訴訟中,如果仍按“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去要求主張事實的人承擔舉證責任,他們客觀上難以或根本無法提供證據。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在我國民事實體法中已有明確規定。

但舉證責任倒置並不是意味着事實主張者絲毫不承擔舉證責任,而要求原告必須舉出作爲一個訴訟能夠成立的必要證據,否則被告的舉證證明就失去了合理的前提。

這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原告權利受損的事實及受損程度的證據;原告權利受損原因方面的證據;有關致害源的證據等。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被告證明自己無過錯或損害系由原告或第三人故意所爲導致的情況下,舉證責任則重又轉換到原告,原告同樣負有舉證義務

損壞房屋要按合同約定的賠償責任執行,在侵權責任案件中實行的是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應當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去進行判斷,原告再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時,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訴訟請求成立的必要性。

熱門標籤